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上执民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应臣理、李晓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臣理,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上执民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应臣理被执行人李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上商初字第007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晓东(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63的存款人民币33334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