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3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满、张小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张小波,韦凤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80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满,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小波,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韦凤丽,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雄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满及其辩护人鲍泽飞、被告人张小波、被告人韦凤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满、韦凤丽、张小波三人经过协商,于2016年2月底,承租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布九斗种新村6号一楼和409房作为赌博场所,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档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2016年4月21日,共抽头渔利约10000元,所得收益由张满、韦凤丽、张小波三人平均分配及使用。公安机关于4月21日0时许,对上述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张满、韦凤丽、张小波以及参与赌博的张明明等14人(另案处理)。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赌资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彭发生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无视国法,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张满的辩护人鲍泽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满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提出:1.积极供述罪行、配合侦查,认罪态度好;2.系初犯,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也没有放高利贷,社会危害性小;3.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定罪处罚,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满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上予以考虑。关于本案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张满、张小波、韦凤丽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小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韦凤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46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浩宇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子凤吕海潜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