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常庆相与马卫平、雷爱玲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庆相,马卫平,雷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常庆相,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卫平,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雷爱玲,女,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常庆相申请执行马卫平.雷爱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卫平.雷爱玲6375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