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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荣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吴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谢荣法,吴军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终2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负责人:黄建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荣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良,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荣法、吴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张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鉴定报告载明谢荣法颈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管狭窄对其四肢瘫有一定的影响,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同,指导性案例中伤者虽有年老等自身体质问题,但只要没有外力作用,其自身体质问题不会影响其活动能力,但本案中谢荣法在受伤前存在××因素,××与体质问题不同的是,即便没有外力,××本身也会对身体机能造成损害,故本案在计算谢荣法的残疾赔偿金时应根据参与度作相应扣减;2、鉴定报告同时载明谢荣法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故护理费应打折按70%计算,且谢荣法已65周岁,根据其年龄和健康状况,护理期一次性计算10年过长;3、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谢荣法辩称:1、谢荣法的颈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管狭窄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对其生活造成任何影响,这从其退休后仍在工作可以看出,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不应考虑参与度问题;2、谢荣法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即1-2人护理,而非保险公司理解的护理费打折计算,且保险公司一审中也未对护理费提出任何异议;3、诉讼费由法院依法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军平未作答辩。谢荣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吴军平、人民保险公司赔偿其1444721.75元,并承担每年60000元的后续康复治疗费。一审法院查明及认为:2014年4月13日06时00分许,吴军平驾驶苏B×××××轿车,沿太华振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42省道146.3公里(太华振华路口)处,与沿34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谢荣法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未经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谢荣法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谢荣法、吴军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吴军平驾驶车辆系吴军平所有,该车系吴军平从何洪良手中购得,该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次事故共造成谢荣法医疗项目损失412777.45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承担10000元,超出部分由吴军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01388.72元。本次事故共造成伤残项目损失705788.7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110000元,超出部分由吴军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97894.35元。吴军平应当承担的部分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吴军平同意按责任承担的所有医疗费(包括交强险部分)中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即20523元,同时已经垫付60000元,超出其应当承担的39477元应当视为替人民保险公司垫付,由人民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返还。综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交通事故理赔款计598760.05元,其中支付谢荣法559283.05元,支付吴军平39477元。具体项目当事人主张(单位:元)相应证据或计算方法法院认定(单位:元)医疗费201511.18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406621.45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162天2916(18×162)营养费20元/天×180天(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3240(18×180)误工费200元/天×353天(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书、单位证明、工资单)350×3586÷30=41836.7(按事发前四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10800+43200060元/天×180天=10800终身护理依赖1800×12×20=432000(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10800+60×365×10=229800残疾赔偿金439628.834346×12.8=439628.8(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412152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中优先赔���交通费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人民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交通事故理赔款598760.05元,其中支付谢荣法559283.05��,支付吴军平39477元;二、驳回谢荣法对吴军平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4280元,由人民保险公司负担1773元,谢荣法负担2507元。人民保险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谢荣法垫付,人民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谢荣法。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是指对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案中,谢荣法虽存在颈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管狭窄的既往症,但其在本次事故发生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没有证据表明即使没有本次事故谢荣法也会出现四肢瘫的临床症状,且谢荣法的上述既往症仅是影响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而并非主观过错,根据侵权行为过错归责原则,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人民保险公司要求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根据参与度作相应扣减,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谢荣法构成三级伤残,鉴定机构评定其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根据其伤残等级作出的比一般护理程度更高的认定,人民保险公司上诉要求按70%核定护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目前无锡市人口平均寿命已逾80周岁,谢荣法受伤时为65周岁,一审法院按照10年计算后期护理费,尚在合理范围内,人民保险公司上诉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纳。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人民保险公司上诉要求���承担诉讼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民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人民保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