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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顾克与曾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克,曾献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462号原告:顾克,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曾献红,女,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顾克与被告曾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