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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执异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桂清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铁,关爱民,关保民,谢洪丽,辽宁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键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异678号案外人:赵桂清,女,193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赵海燕,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祝铁男,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关爱民,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关保民,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谢洪丽,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辽宁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关保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关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键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68-8号。法定代表人:谢洪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2014)沈中执字第346号一案中,案外人赵桂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桂清称,案外人出资242,000元购买了登记在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桐城府”小区第X号楼房屋(注:房产大厦登记为沈阳市于洪区X路X号X号楼),同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请求停止对该处房屋的评估、拍卖、变卖及以物抵债程序。本院查明,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裁定轮候预查封登记在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X路X号X号X房屋。2016年9月23日,赵桂清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轮候预查封尚未产生查封的法律效力。本案中,2015年3月9日的(2014)沈中执字第346号裁定书中,明确记载为轮候预查封,故该行为不具有查封的法律效力,进而案外人在本案中就争议房屋提出异议理由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桂清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关 兵审 判 员  乔维修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