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5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含斌,快速印花(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杜含斌,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快速印花(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FONGKAHKUEN。申请执行人杜含斌与被执行人快速印花(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855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4850.6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快速印花(深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经银行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60.97元。付给申请执行人13937.9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人民币12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1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岳峰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庄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