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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善勤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善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965号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善勤,男,1949年4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因多次犯盗窃罪,先后于2008年7月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3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善勤犯盗窃罪一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鄂0106刑初72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梁善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梁善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善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梁善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善勤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善勤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刑初7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琳审判员 梅欣荣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滢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