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建勤和陈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勤,陈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046号原告:谢建勤,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浦林村刺林内社(一)。被告:陈德锋,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城厢乡园丁村鱼子坎下**号。原告谢建勤与被告陈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谢建勤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谢建勤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建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建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汪秋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