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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范国法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国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98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国法,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天台县。2009年11月14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3月3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国法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浙1023刑初4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范国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范国法窜至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176号漂亮宝贝摄影店门口,将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2、2016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范国法窜至��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纤手美发店门口,将陈某挺放在此一辆红色可人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2016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范国法在天台县赤城街道环城西路被巡逻队员扭送到公安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原判以被告人范国法的供述,被害人刘某、陈某的陈述,证人许某、胡某的证言,销售发票,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国法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国法上诉称,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本案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国法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范国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李如省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祖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