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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刑初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姚军磊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刑初003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军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新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军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峰、书记员程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军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姚军磊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95.4mg/100ml)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建德市更石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更石线岩源村山下42号路段时撞上围墙,造成皖B×××××号小型轿车、围墙损坏及自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姚军磊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军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军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员档案、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汪某、柳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军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军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军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盛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