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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仁贵、方美香与吴玲玲、张玉会、吴丽清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贵,方美香,吴玲玲,张玉会,吴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吴仁贵,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方美香,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玲玲,女,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玉会,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丽清,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仁贵、方美香与被执行人吴玲玲、张玉会、吴丽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仁贵、方美香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