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广西巴马寿乡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巴马寿乡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7执9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巴马寿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美孝,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克诚。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雷运庆,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广西巴马寿乡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广西巴马寿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宿费1486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3元。现因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负债多、财产执行变现需要时间,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227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中 华审判长 黄 中 华审判员 赵国立审判员赵国立审判员 黄 绍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秋玉书记员罗秋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