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玉秀与张双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秀,女,生于1971年3月26日,藏族,初中文化,天祝县华藏寺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双泉,男,生于1980年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天祝县华藏寺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秀与被执行人张双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双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甘0623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不能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