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灿与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灿,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3424号原告郑灿,男,1971年10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项益龙。本院在审理郑灿与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年受理,原告郑灿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郑灿负担,退回原告412.5元。审判员 勾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