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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海峰与史嘉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峰,史嘉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4304号申请人黄海峰,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史嘉定,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海峰诉被告陈海清、史嘉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保全金额181864.57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1430051900275667363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史嘉定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39号南宁奥园洛杉矶组团南区三期2号楼3单元601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