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光猛与凌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猛,凌宗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310号原告:张光猛。被告:凌宗光,成人。原告张光猛与被告凌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光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光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耿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