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伟文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文,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337号原告:刘伟文,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文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刘伟文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伟文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