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史大勇、朱学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史大勇,朱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被执行人史大勇、朱学琴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大勇、朱学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5)洮法速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5)洮法速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奎忠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秋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