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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XXX诉李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建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281号原告XXX,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李建民,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李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X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