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3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2幢2区24073室。法定代表人:侯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射阳河闸北首东侧。法定代表人:赵绪虔。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上海仲裁委(2016)沪仲案字第061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在射阳县境内有一宗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2016)苏09财保12号裁定查封。鉴此,本院认为,本案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61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一案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冯殿明审 判 员 张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