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736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华某,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调解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