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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廖欣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110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欣,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欣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欣在本市江岸区大智路友益街口的中百好邦超市内,对被害人王某和涂某进行言语和行为威胁,取得人民币100元后离开。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证;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廖欣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为借钱行为,给钱是自愿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欣在本市江岸区大智路友益街口的中百好邦超市内,对被害人王某、涂某进行言语和行为威胁,当场劫取现金人民币100元后离开。2016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廖欣抓获,并查获其作案时所穿衣物等。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欣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廖欣系被抓获归案及本案的破获情况。2.被害人涂某的陈述:2016年2月10日凌晨4点半左右,我在大智路友益街口的中百好邦店内(24小时营业)工作,店内只有我和另一个收银员王某。当时就有一名男子(大约三十岁左右,身高约一米七左右,脖子上有个围脖,武汉口音)来到我们店里,说要找王某借200元钱,王某就叫我过去,那个男子说有刀子,不借钱就要砍人,我就过去了,怕出事。我就说店里的钱肯定是不能借的,我私人借你100元钱,你明天还我,那名男子同意了,于是我就拿出自己的100元钱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拿了钱直接走了。整个过程大约只有两分钟。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2月10日凌晨4时许,我在大智路的中百好邦超市店里值班,4点30分的样子,一个男子(大约三十岁左右,脖子上戴着一条围脖,武汉口音,身高大约一米七以上,上身穿牛仔服,下面穿牛仔裤)敲我们店门,我以为是要买东西的顾客,就将大门打开,然后回到收银台,这个男子就站在收银台对面,对我说要借200元钱,还说可以打借条。我说“我们是公家的店,不能借给你”。这时那个男子说“你不借钱,我就要砍人了”。我看到他从怀里掏出一把匕首,露出匕首的大半给我看。我就将店里值班的涂师傅喊起来,我对涂师傅说“他要借钱”。涂师傅看到这个男子后也说店里是公家的钱,不能借。这个男子又说“我其实不想伤人,但是我要钱急用,你们不借钱我,我就要砍人了”。这时涂师傅就说“即然这样,那我私人借100元钱给你,你明天还给我”。那个男子同意后,涂师傅就给他100元钱,接着那个男子就离开了,后来他也没有过来还钱。整个过程就几分钟。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涂某、王某均辨认出被告人廖欣就是在2016年2月10日凌晨在江岸区大智路中百好邦超市内实施抢劫的人。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廖欣的租住处查获其作案时所穿衣物等物品,并对相关物品予以扣押。6.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廖欣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廖欣无前科。9.被告人廖欣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2月的一天,就是前几天(具体日期不记得了),那天凌晨3、4时许,我一个人从家里出来到大智路,看到有家24小时的便利店,就是好邦超市。我准备试试我的信用卡解冻没有,但我发现没带信用卡。之后,我进入好邦超市里面,收银台有个人,我就自言自语说“我钱包没带,老头也在住院,这么样搞咧?杀人的心都有了”。我这时应该没有提借钱的事情。后来,那个收银员喊了一个老师傅出来,我才提出“看你能不能借点钱我,我老头也在住院,情况很特殊,我三言两语也说不清楚”。那个老师傅这时才说私人借我100元钱,我拿钱后就离开了。对于被告人廖欣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廖欣犯抢劫罪的事实,有二名被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廖欣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且与全案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年 凯审 判 员  吴丰敏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