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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美珠与胡克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珠,胡克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255号原告:高美珠,女,汉族,住邵武市。被告:胡克芳,男,汉族,住邵武市。原告高美珠与被告胡克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20,0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美珠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