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美珠与胡克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珠,胡克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255号原告:高美珠,女,汉族,住邵武市。被告:胡克芳,男,汉族,住邵武市。原告高美珠与被告胡克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20,0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美珠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