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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6723陆阳与连云港苏帝制衣有限公司、张金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阳,连云港苏帝制衣有限公司,张金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723号原告:陆阳,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连云港苏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青湖镇驻地245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其旭,董事长。被告:张金玲,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原告陆阳与被告连云港苏帝制衣有限公司、张金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陆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陆阳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