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包鹏飞与罗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鹏飞,罗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800号原告包鹏飞,西峰区。被告罗海龙,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鹏飞与被告罗海龙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鹏飞于2016年10月9日以与被告罗海龙已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鹏飞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包鹏飞负担360元,退还原告包鹏飞360元。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耀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