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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包鹏飞与罗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鹏飞,罗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800号原告包鹏飞,西峰区。被告罗海龙,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鹏飞与被告罗海龙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鹏飞于2016年10月9日以与被告罗海龙已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鹏飞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包鹏飞负担360元,退还原告包鹏飞360元。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耀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