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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会平与汤增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会平,汤增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772号原告:唐会平,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中凯小区。被告:汤增友,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大汤行政村大坝土汤村。本院在审理唐会平诉汤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唐会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唐会平在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300元,结果唐会平未能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玲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