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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军与邱志刚、王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邱志刚,王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7民初5073号原告李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乌兰集团顺达路桥分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邱志刚,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桂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邱志刚、王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316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温荣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呼延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