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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8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世甜与被执行人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甜,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8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世甜,女,汉族。被执行人蒋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甜与被执行人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但不宜处置,故案款暂无法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