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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蔡冬青与孔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冬青,孔凡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167号原告:蔡冬青,居民。被告:孔凡满,居民。关于原告蔡冬青诉被告孔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孔凡满已被阜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冬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蔡冬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