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洁与李嘉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嘉雄,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嘉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洁。上诉人李嘉雄因与被上诉人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嘉雄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嘉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江代理审判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