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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骆安勤与谢正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安勤,谢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骆安勤。被执行人谢正斌。骆安勤与谢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正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骆安勤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正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正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骆安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正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骆安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