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超、郭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郭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郭勇,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郭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郭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在晋城市城区喜临门生活港、泽洲北路崇实学校门口的南洋花城路边、泽洲北路香槟蓝山路口等地,大肆盗取停放的电动车,共计盗窃作案14起,盗窃价值25242元。破案后,追回两辆被盗电动车,其它车辆未追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超、郭勇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超、郭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底或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城区喜临门生活港,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2、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城区喜临门生活港凤展超市三部院内,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关某停放在院内员工通道处的一辆棕色E路通劲鹰二代电动车(价值1892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3、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城区喜临门生活港凤展超市三部院内,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院内墙边的一辆黑色爱玛牌力鹰-2电动车(价值254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4、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泽洲北路崇实学校门口的南洋花城路边,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康某某的一辆黑红色浩洋骄子牌悍将60V电动车(价值2292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5、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泽洲北路崇实学校门口的南洋花城路边,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程某某停的一辆粉色爱玛牌家族A-6A(小星星)电动车(价值1509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6、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泽洲北路崇实学校门口的南洋花城路边,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一辆黄色新日牌炫美电动车(价值1612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7、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城区泽洲北路香槟蓝山路口,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蓝色永久牌电动车(无法作价,谢某某于2012年购买,时价约20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8、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城区市国税局旁家里来饭店对面,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无法作价,王某甲于2015年购买,时价278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9、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人民医院东门口,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白色雅迪牌钻石电动车(价值382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10、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人民医院东门口,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樊某某的一辆蓝色爱玛牌力速电动车(价值2726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11、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泽洲路凤台公馆门口,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绿色雅迪牌豪战60电动车(价值2574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12、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城区泽洲北路崇实学校门口的南洋花城路边,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赵某甲的一辆黑白相间色爱玛牌(迪欧一代)电动车(价值2469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以上被盗车辆,均由二被告人及王海东使用被告人李超所驾驶的福田牌普通货车拉回长治后,以2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变卖。13、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城区泽洲路光大银行门口,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蓝色雅迪牌迷彩60电动车(价值2678元)盗走。后陈某乙在新凤展存车处将被盗电动车自行找回。14、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李超、郭勇伙同王海东(在逃)窜至晋城市城区晋城市北公路段门口,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蓝色小鸟牌聚鹰48V电动车(价值113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超、郭勇涉嫌盗窃作案14起,涉案价值25242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物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28日0时许,该局民警在晋城市城区西环路西上庄办事处屋厦桥下,发现正在实施盗窃电动车后试图转移的李超、郭勇,后将二人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讯问。经讯问,二人如实供述了2016年3月9日至3月27日期间,伙同一个叫“二的”男子(在逃),先后窜至喜临门生活港凤展超市三部院内、泽州北路崇实学校门口等地盗窃电动车17辆的犯罪事实。经审查,李超、郭勇二人是该局前期掌握的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从郭勇处扣押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车及一把黄色十字批、从李超处扣押一辆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并将该电动车发还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父亲),将该中型普通货车及一把黄色十字批随案移送。(3)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26日,被害人陈某乙的电动车在光大银行卡部被盗后,其在新凤展存车处发现一辆与其被盗车一样的电动车,且放于此处几天无人骑行,经过和凤展管理人员沟通后,其用被盗车的钥匙打开了后备箱和底座,发现了她个人用品,后自己将车拉回了家。(4)被害人提供的购车收款收据、售后服务卡、用户档案、证明、销售登记单,证实被害人宋某某、李某乙、康某某、程某某、贾某某、关某、王某甲、樊某某、陈某甲、何某某、赵某甲、陈某乙等人购买电动车的情况。(5)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罚决字(2015)000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24日,郭勇因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6)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超、郭勇的个人基本情况。2、被害人陈述(1)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6日下午18时许,将其的蓝色雅迪电动车放在泽州路光大银行停车区里,车没上锁。3月28日早上7时许,去上班时发现车被盗了。车购买于2015年2、3月份,时价3600多元。(2)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9日中午13时40分左右,将其的蓝黑色爱玛牌力鹰-2型电动车放在其工作的凤展超市三部的上货通道处,车没锁把锁。当晚21时左右,下班时发现车被盗了。车购买于2015年10月2日,时价2999元。后来其看监控,发现三个年轻男子将车推走了。(3)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7日下午4、5点,将其的蓝白相间的小鸟电动车放在泽州北路晋城公路北段路边就去崇实学校上课去了,晚上放学也没骑,第二天发现车不见了。车购买于2014年左右,车是其父母买的,其不清楚型号和价格。(4)康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5日中午2点半的时候,其儿子将一辆红黑色浩洋骄子电动车放在泽州北路崇实学校外面路边的公共自行车点附近,晚上9点40分左右发现车被盗了。电动车购买于2015年6月28日,时价2950元。(5)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5日中午2点多,其女儿去崇实学校上课,将一辆粉色爱玛电动车放在泽州北路崇实学校外面路边的公共自行车点附近,晚上9点多下课后发现车被盗了。电动车购买于2015年8月份,时价1950元左右。(6)贾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5日中午2点多,其女儿骑一辆黄色新日电动车去崇实学校上学,将车放在学校门口的胡同里,晚上9点多下课后发现车被盗了。电动车购买于2015年9月份,时价1900元左右。(7)关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9日下午2时左右,将其的棕色道易行牌电动车放在晋城市城区喜临门生活港东边楼梯口处,晚上9时左右,其发现车被盗了。车购买于2015年8月份,时价2300元。(8)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5日晚上7点半左右,将其的蓝色永久牌电动车放在泽洲北路加气站北面香槟蓝山东区坡上面后就去对面的唐荣4S店附近干活了,晚上9点多其发现车被盗了。车购买于2012年左右,时价大概2000元。(9)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7日20时10分左右,将其的蓝色台铃牌电动车放在晋城市城区家里来饭店对面的停车位上,晚上22时19分左右,其发现车被盗了。车购买于2015年8月份,时价2780元。(10)樊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2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将其的蓝色爱玛牌踏板电动车停放在太行路市医院侧门口,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其发现车被盗了。车购买于2015年10月26日,时价3200余元。(11)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2日下午3时左右,其将其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放在市医院东门口停车的地方,25日早上8时左右,其发现车不见了。车购买于2015年7、8月份,时价4500元左右。(12)何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3日早上7时40分左右,将其的绿色雅迪牌电动车放在晋城市城区泽州路凤台公馆大门前。3月25日下午6时左右,其去骑车时发现车被盗了。车购买于2015年7月5日,时价3000元。(13)赵某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4日晚上22时左右,其女儿赵某乙将一辆黑白相间的雅迪牌电动车放在崇实学校门口,第二天早上6时左右,其女儿发现车被盗了。车购买于2015年8月26日,时价3050元。3、辨认笔录、照片,证实:(1)李超、郭勇分别辨认出和其一起参与盗窃的“二的”,即王海东。(2)李超、郭勇二人对其实施盗窃犯罪的晋城市泽州路、文昌街新安加气站、光大银行、香槟蓝山、凤台公馆等地进行现场指认。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城价认涉字(2016)第52号、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雅迪牌钻石电动车价值3820元、雅迪牌豪战60电动车价值2574元、雅迪牌迷彩60电动车价值2678元、爱玛牌力速电动车价值2726元、小鸟牌聚鹰48V电动车价值1130元、爱玛牌力鹰-2电动车价值2540元、E路通牌劲鹰二代电动车价值1892元、浩洋骄子牌悍将60V电动车价值2292元、爱玛牌家族A-6A(小星星)电动车价值1509元、新日牌炫美电动车价值1612元、爱玛牌(迪欧一代)电动车价值2469元,总计价值25242元。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证实李超、郭勇等人在喜临门生活港、泽洲北路崇实学校、白云社区、太行路与朝阳路交叉口等地实施盗窃时现场监控所拍情况。6、被告人供述(1)李超的供述,供认2016年二三月份期间,其和郭勇、“二的”白天开其的一辆白色福田牌工具车往文化园小区工地送货,晚上三人就一起开车去偷电动车,偷上车后抬到工具车上拉回长治南关,由郭勇和“二的”负责卖了。3月23或24日晚上12点多,三人在晋城偷了两辆车,一辆绿色的,一辆白色的,但具体在什么地方偷的记不清楚了;还有一次记不清时间了,三人一共偷了五辆,在泽洲北路南洋花城小区附近偷了三辆,一辆白的,一辆黄的,一辆绿的,另外两辆车有一辆黑色的车在哪偷的其不清楚,另一辆黑色的老式电动车是在香槟蓝山口上的公园边上偷的;在一个医院的门口,三人偷了两辆车,一辆黑红色的、一辆白色的;在喜临门生活港凤展超市院里三人偷过两辆电动车;郭勇和“二的”还在喜临门生活港边的马路上偷了一辆黑色的电动车,其他的车其记不清楚了。3月27日晚上10点多,“二的”在光大银行偷了一辆车,其和郭勇在泽州北路公路段门口偷了一辆蓝黑相间的电动车,后来其和郭勇被抓了,另一辆车“二的”骑走了。三人去偷电动车时,如果锁着把锁,三人就把车把拧开,郭勇和“二的”拿着改锥,把电动车接好线后三人就骑上走了,然后三人将偷来的车抬到其开来的工具车上,拉回长治南关后由郭勇、“二的”负责将车卖了。三人在晋城共偷了十六七辆电动车,卖了有十四五辆车,最多能卖600元左右,最低卖200多到300元左右,总共大概卖了4000元左右,卖车的钱三人没分过,需要用钱了就一起花。“二的”的大名不清楚,通过朋友认识的,是长治市屯留县人。(2)被告人郭勇的供述,供认其和李超、“二的”在晋城市往新安加气站附近的一个工地送塔吊架,看见晋城市的电动车比较多,就商量着送完货,顺便偷上几辆电动车用李超的车拉回长治去卖了。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其和李超、“二的”在泽州路凤台公馆边上偷了一辆黑色的电动车,在香槟蓝山口的小公园边偷了一辆黑色的电动车,在香槟蓝山口偷了一辆黑色或深色的电动车。在市医院门口,偷了两辆电动车,一辆白色的和一辆蓝色的,在喜临门生活港的一楼院内偷了两辆电动车,一辆黑色的,一辆深色的(具体记不清颜色了)。在泽州北路南洋花城门口的公共自行车站偷了三辆电动车,一辆粉色的、一辆粉黄色的、一辆黑色的,在红星美凯龙卖家具的地方偷了一辆绿色的电动车,在喜临门生活港西边的一条路上偷了一辆电动车(记不清楚颜色了),在保险公司门口偷了一辆黑色的电动车,在一个低层酒店或饭店门口偷了一辆蓝色的电动车,另外还有一辆电动车记不清楚在哪偷的了。3月27日晚上10点多,三人在泽州北路公路段门口偷了一辆蓝色的电动车,在光大银行门口偷了一辆白色的车,后来其和郭勇骑着蓝色的车被抓了,白色的电动车“二的”骑着。三人去偷车时,如果锁着把锁,三人就把车把扭断,其负责把电动车的线接好后,三人就骑上车离开,然后三人把偷的车抬到李超的工具车上拉回长治。三人在晋城共偷了15辆左右的电动车,由李超开车拉回长治火车站附近的二手旧货市场,以每辆车2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钱卖了,大概卖了6000元左右。卖车的钱三人没分过,由其和李超拿着,三人一起花,钱三人都花完了。“二的”的大名不清楚,是长治市屯留县人。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郭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部分事实系公安机关未掌握,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其二人多次实施盗窃,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责令二被告人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超、郭勇退赔被害人关某电动车折价1892元、退赔被害人宋某某电动车折价2540元、退赔被害人康某某电动车折价2292元、退赔被害人程某某电动车折价1509元、退赔被害人贾某某电动车折价1612元、酌情退赔被害人谢某某电动车折价1000元、酌情退赔被害人王某甲电动车折价2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甲电动车折价3820元、退赔被害人樊某某电动车折价2726元、退赔被害人何某某电动车折价2754元、退赔被害人赵某甲电动车折价2469元。二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福田普通货车一辆及黄色十字批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保吉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