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家海与李兴会、顾厚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海,李兴会,顾厚奎,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948号原告:徐家海,男,1973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刘明余、王瑜,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会,男,1979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顾厚奎,男,1968年11月10日生,住合肥市被告: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芮草洼村。法定代表人:陆广翔,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家海与被告李兴会、顾厚奎、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家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家海负担。审判员 袁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