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童瑞汉与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瑞汉,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421号申请人:童瑞汉,北京宇姿服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君,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昱,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沙洋县胜利一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803000141372。法定代表人:黄道建,该公司经理。童瑞汉与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房屋沙洋县天水广场2号楼1单元-101、-102、-103、-104、-105;3号楼1单元-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2号楼1单元2103、2104、2003、2004;2号楼2单元1603、2201、2101、2103;3号楼2单元2003、2004、1904、2104室予以查封。申请人童瑞汉以现金6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诉讼期间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荆门市沙洋县天水广场2号楼1单元-101、-102、-103、-104、-105;3号楼1单元-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2号楼1单元2103、2104、2003、2004;2号楼2单元1603、2201、2101、2103;3号楼2单元2003、2004、1904、2104室,期限为三年(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童瑞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斌审 判 员 周曲曲人民陪审员 李咚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