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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春区支行与被告郑成宇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春区支行,郑成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9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春区支行。负责人:吴琼,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晖,男,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承,男,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郑成宇,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春区支行与被告郑成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春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伊春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夏芝荣代理审判员  巩小龙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明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