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879号原告杨某,男,1952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徐某,女,现年55岁,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以为了家庭和孩子考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