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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879号原告杨某,男,1952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徐某,女,现年55岁,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以为了家庭和孩子考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