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劲松与四川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俊芳商品房预售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劲松,四川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俊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156号原告:张劲松,男。委托代理人:董红星,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XX街6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徐光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璞,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俊芳,女。委托代理人:程杨,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劲松与被告四川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俊芳商品房预售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劲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劲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劲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劲松负担。审 判 长 蒲 琨人民陪审员 张自明人民陪审员 何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