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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从斌与被告贺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从斌,贺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919号原告黄从斌,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贺玉林,其身份信息未核实。原告黄从斌与被告贺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从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从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从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从斌负担。审 判 长  刘作强人民陪审员  梁德超人民陪审员  胡正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