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兆银与孙建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兆银,孙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兆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上诉人马兆银因与被上诉人孙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兆银上诉称,1、孙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大庆市××一年以上,当地居委会不具有证明资格。2、本案系侵权纠纷,银行卡在南通市办理,系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建既提供了购房手续,又提供当地居委会的证明,足以证明其在大庆市××一年以上,该地为孙建的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马兆银主张的事实,其尚未取得工伤赔偿款,故其认为本案系侵权案件,从而主张南通市系侵权行为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