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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孔胜利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胜利,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879号原告:孔胜利,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军,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孔胜利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孔胜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孔胜利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