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孔胜利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胜利,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879号原告:孔胜利,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军,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孔胜利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孔胜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孔胜利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