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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1204号姚小勇与万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小勇,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姚小勇,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军,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万军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27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保全费共计8480元,执行费493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军银行存款34041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万军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