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明意与陈文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意,陈文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202号原告:周明意,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陈文青,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周明意与被告陈文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周明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明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明意负担。审判员 张一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