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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炎刚、文少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炎刚,文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156-1号申请执行人许炎刚,居民。被执行人文少秋,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炎刚与被执行人文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文少秋在张家界金秋铁矿有限公司享有的补偿款。该补偿款现补偿到位还需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许炎刚同意待被执行人文少秋的补偿款到位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