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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与梁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梁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民初2966号原告: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金桂路18号1#厂房104室。法定代表人:刘元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斌,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亚,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优丽欧壁纸专卖店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台塑公司)与被告梁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台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斌、被告梁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台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梁亚给付安徽台塑公司货款人民币19561.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86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为基准,上浮30%计算,自2015年5月1日暂算至2016年7月18日,款清息止);2、梁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梁亚因承包工程需要,与我公司就提供水电管材及配套管件事项达成一致。我公司自2013年10月23日开始供货,至2014年5月4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到2014年5月3日,我公司总供货金额212163.79元,梁亚已付157600元,尚欠54562.79元,对账后,我公司继续供货,梁亚陆续付款,至2015年4月30日,梁亚尚欠货款19561.19元未支付,此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但梁亚至今仍拖延拒付。故此起诉至法院。被告梁亚辩称,由于第一次货物不合格产生了运费,且双方约定每车货值超过3万元的由安徽台塑公司承担运费,安徽台塑公司应扣减上述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梁亚从安徽台塑公司分批次购入管材,经双方结算,截至2014年5月3日,安徽台塑公司向梁亚发货价值共计212162.79元,梁亚支付金额157600元,梁亚尚欠安徽台塑公司货款54562.79元。2014年5月16日,安徽台塑公司又向梁亚发送价值29998.40元的管材,期间梁亚陆续付款,截至2015年5月1日,梁亚尚欠安徽台塑公司货款19561.19元未支付,致纠纷发生。上述事实,有安徽台塑公司提交的对账明细单(欠条)、发货单、供货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安徽台塑公司向梁亚出售管材,双方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基于口头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安徽台塑公司作为出卖人已按约定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梁亚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其拖欠余款不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梁亚辩称第一批产品有质量瑕疵,安徽台塑公司曾承诺其解决相关费用,且双方口头约定了每车超过三万元的运费由台塑公司承担,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予以否认,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故安徽台塑公司要求梁亚给付拖欠货款19561.19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安徽台塑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自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参照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9561.1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561.19元货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梁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