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小君、程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君,程达,程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君,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程达,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程跃明,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朱小君与被执行人程达、程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浙0703民初0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15162.64元、案件受理费590元,已执行10000元。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