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361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 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