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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361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 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