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宣龙与王占德、张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宣龙,王占德,张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保43号申请人吴宣龙,男,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申请人王占德,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张继英,女,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宣龙与被申请人王占德、张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黑0604民初537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6年10月8日将被申请人王占德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604民初537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敏代理审判员 马 瑞代理审判员 程艳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