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网扣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网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91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网扣,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网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一婷、被告人韩网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韩网扣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泰州市江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田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韩网扣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9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韩网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被告人韩网扣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涉案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唐某的证言,理化��验报告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网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网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预交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网扣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网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网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晓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