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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虹与靖广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虹,靖广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张虹,女。被执行人靖广魁,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